(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76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环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766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合作开发关系,双方也未进行任何的实际施工,因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应当享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三建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针对级别管辖提起的上诉案件。
原审法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仍在执行中,该规定明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过1000万元,且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西安市灞桥区,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关于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作开发关系的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作开发关系及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内容,不属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江海
审判员王彩萍
审判员郭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杜欣